市教委发”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”6月10日实施
作者:中学部校长黄以惠 来源:未知点击数:
次发布时间:2014-05-26
依据新规,本市普通高中生不予转学。确有特殊原因,经区县教委审核,报市教委备案后,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高中之间申请转学,且只能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提出申请。转学实行”籍随人走”,随转学籍信息和档案。
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,不办理转学手续。
小学、初中不得强迫学生转学,无正当理由不得转学。
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,不办理转学手续。
小学、初中不得强迫学生转学,无正当理由不得转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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